本招标项目淮安市新安医院病房综合改造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淮安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淮安市新安医院病房综合改造项目设计核准的批复淮审批投资复(2024)20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淮安市新安医院,建设资金来自单位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工程地点: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西门后街31号,淮安市新安医院内。
2.2项目规模:项目拟对市新安医院门诊楼、住院楼、综合病房楼进行加固维修改造,新病房楼功能布局进行重新调整。其中门诊楼改造为急诊楼、放射科、体检中心和行政办公区,改造面积2455.1平方米;综合病房楼(老精神科病房楼)改造为三无精神病人医疗救治区域,三层共设置床位165张,改造面积2864.9平方米以及东南侧老二区及后操场地面、花池,1-3楼活动室与配餐室打通,浴室设计。
住院楼(综合楼)改造为三无精神病人集中供养区域,1 层南侧为病案室、北侧按病房设计,2-4层为供养区域,改造面积2353.6平方米;新病房楼功能布局进行调整:1-3层为门诊及医技检查科室、4-7层为开放病房、8-18层为封闭病房精神科、19层、20层为行政办公区(根据行政办公进行设计)、会议中心及信息中心,改造面积31390平方米。主要内容包括:外墙水泥砂浆(装修)加固抗震、墙面、地面、屋面、门窗、吊顶等基础(项目)工程改造;电气、给排水、供暖、新风、空调、电梯、智能化系统、消防、安防系统等安装配套工程。本次改造不涉及加大负载,不改变主体结构。总投资约4185万元。
2.3质量要求:合格(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的深度,经招标人书面认可且最终通过消防、规划、图审中心相关部门批准和施工图审查合格)。
2.4设计服务期限:项目建设全过程服务,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为自本项目设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并竣工备案完成止,其中工程设计工期为50日历天(不含方案评审和主管部门审批、图审时间,但因设计人原因除外)。合同签订后根据招标人设计指派单进行设计服务工作,10日历天内完成方案设计并通过招标人认可,方案审批后2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通过审批后20日历天完成施工图设计(主体),其他以招标人要求为准。
2.5招标范围: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设计内容及与设计相关的服务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方案设计及估算、初步设计及概算、各专项设计及概算、各专业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配套等设计总承包(详见设计任务书)。
2.6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 150万元。
2.7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8评标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之一:
①具备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具备有效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
③具备有效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
3.3拟投入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提供有效的注册证书);
3.4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在职员工,资格审查时提供2024年10月1日以来任意1个月或以上由社保部门出具的投标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
3.5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1.4.3款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6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本工程严格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 号)。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不给予 经济补偿。
5.招标文件的获取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4月16日(北京时间,下同),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电子招标文件,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全程电子化交易平台。
5.2平台及工具费100元和5元手续费,共105元。
6.投标文件的递交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年4月17日9时30分。
6.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将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传。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至指定平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3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不见面交易活动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登录淮安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观看项目的活动组织,相关要求和说明详见招标文件。
7、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如下。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2.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未组成联合体即可。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1.2.2 |
资格评审 标准 |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链接诚信库) |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之一:
| ①具备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具备有效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 ③具备有效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 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链接诚信库) | ||
拟投入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 提供有效的注册证书。(链接诚信库) | ||
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在职员工,资格审查时提供2024年10月1日以来任意1个月或以上由社保部门出具的投标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链接诚信库) | ||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1.4.3款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供企业出具的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原件彩色扫描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 ||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 提供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原件彩色扫描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 ||
本次招标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 符合即可。 | ||
1.23
1.2.3 |
响应性 评审标准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 款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 项规定 | ||
设计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设计方案 |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详细评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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