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城区供热管网新建及提升改造项目二标段EPC总承包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晋州市城区供热管网新建及提升改造项目二标段EPC总承包已由晋州市行政审批局以《晋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晋州市城区供热管网新建及提升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晋行审投资〔2024〕08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代建管理方为晋州市城投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晋州市财政拨付,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州市城投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建设地点:晋州市。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市区内一次主管网及分支管网:(1)主管网:自供热首站-石黄高速南侧绿化带-迎宾路-东兴街-晋生路-镜湖街-网通站(除去自光明街与晋生路交叉口沿晋生路向西敷设至新华街与晋生路交叉口);(2)支管网:自晋生路与新华街交叉口沿新华街向南敷设至滨河路。管道管径为2×DN200~DN1000,管道路由总长度约为10.165km,采用直埋和架空相结合的敷设方式,其中直埋管道路由长度约为9.235km,管廊内架空管道路由长度约为0.93km,管道沿线设置隧道竖井10座,顶管竖井6座,主管道阀门井室6座,分支管道阀门井5座,热计量井室1座。本标段计划工期240日历天,开工日期以下达的开工令为准,因国家及地方政策、不可抗力影响相应顺延。 2.2招标范围:本标段为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包含但不限于本标段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清单编制,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试运行及整体移交、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质量保修等相关工作并配合业主办理报批、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等工作。本项目共分五个标段,投标人可参与五个标段中任意一个标段投标,五个标段按开标日期先后顺序,若投标人在开标顺序靠前的标段中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后续评标的标段中将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同时具备以下资质:(1)设计资质: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含热力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管道设计-公用管道(GB2)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公用管道(GB2);(2)施工资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含公用管道安装(GB2))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含公用管道安装(GB2))。 3.1.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1)项目经理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类),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2)设计负责人要求: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或动力)执业资格证书;(3)施工负责人要求: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安B本),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上三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且专人专职,不可兼职互任。 3.1.3业绩要求:(1)投标人业绩要求:具有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业绩应提供合同原件扫描件及竣工验收报告(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原件扫描件;(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应提供合同原件扫描件及竣工验收报告(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原件扫描件。 3.1.4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开标当天投标截止后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要求。 3.1.5其他要求:(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库〔2022〕19号中有关规定,本项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为预算金额的40%,其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60%。投标人为大型企业的,须承诺分包给中小企业的份额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且分包给小型、微型企业的份额不得低于承诺分包给中小企业份额的60%。投标人为中型企业的,须承诺分包给小型、微型企业的份额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4%。若投标人为小微企业,无需分包。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大、中型企业的,须提供分包意向承诺书;(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均按无效处理。(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标。(4)投标人不得是本项目的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5)郑重公告: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冀建招办【2018】15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阻碍投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串标、围标、陪标、索要不合理评标报酬等下列涉黑涉恶涉乱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直接移交石家庄市扫黑除恶办公室处理:1、投标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行为;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以及有关部门以不合理要求和其他手段;3、阻止、劝退、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行为;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5、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6、通过串联的方式串标、围标、陪标,组织或参与多家公司集体投标,形成投标团伙,排挤竞争对手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7、采用威胁、利诱、胁迫等方式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买卖投标文件或者诱使他人加入投标团伙的行为;8、投标人伪造人员证件、企业证照、单位公章、社保证明等行为;9、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行为;10、投标人中标后故意放弃中标,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投标人的行为;11、以要挟、胁迫、恐吓、欺压等形式强行承包或者分包工程、强行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行为;12、采用打、砸、抢等方式阻止其他人进入评标现场毁坏他人投标文件的行为;13、个别投标人鼓动其他投标人代表围堵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的行为;14、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恶意废标的行为;15、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评标结束后拒不签字以索要高额评标报酬的行为;16、招标代理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文件有瑕疵为由向投标人索要不合理费用的行为;17、其他扰乱招投标活动的行为。从涉黑涉恶线索入手,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7个方面开展:(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四)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五)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七)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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