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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浣花路33号第九层、十层房屋epc工程招标公告

· 2024-11-29
招标公告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投资项目代码

2211-440103-04-01-979014

投资项目名称

聚龙湾片区项目启动区土地利用整备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

荔湾区浣花路33号第九层、十层房屋EPC工程

标段(包)名称

荔湾区浣花路33号第九层、十层房屋EPC工程

公告性质

正常公告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地点

荔湾区浣花路33号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资金来源构成

100%自筹资金

招标范围及规模

详见招标公告

招标内容

荔湾区浣花路33号第九层、十层房屋EPC工程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荔湾区浣花路33号第九层、十层房屋EPC工程已由广州市荔湾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聚龙湾片区项目启动区土地利用整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荔发改投批[2022]55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招标人为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招标项目名称:荔湾区浣花路33号第九层、十层房屋EPC工程

2.1.2工程建设地点:荔湾区浣花路33号。

2.1.3工程建设规模:龙荔湾区浣花路33号第九层、十层房屋EPC工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路33号。项目改造总建筑面积约为2380.83平方米,建筑高度48.15米。

2.1.4工期:总工期为150日历天。包括设计工期及施工工期。在实际总工期不超合同总工期的前提下,主要节点工期由承包人自行拟定,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实施。承包人应当严格按设计图纸、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及发包人指令进行施工。

2.2招标范围

2.2.1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2.2招标内容:

招标内容包括设计与施工工作。

2.2.2.1设计部分:

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范围内九楼实验室装饰装修工程、九楼实验室家具工程、九楼实验室废气处理系统工程、九楼实验室给排水系统工程(包含实验室废水处理系统工程)、九楼实验室暖通空调系统工程、九楼无菌室工程、九楼实验室电气系统工程(含弱电工程)、九楼实验室环境设施监控系统工程、九楼实验室运维管理系统工程、九楼消防工程等;十楼办公室装饰装修工程、十楼办公家具工程、十楼办公室给排水系统工程、十楼办公室暖通空调系统工程、十楼办公室电气系统工程(含智能化弱电工程)、十楼办公室消防工程、十楼厨房设备安装工程;负一层车库设置应急设备仓库装饰装修工程及其电气系统工程、暖通空调系统工程等。竣工图审核及盖章、设计变更及现场技术指导、现场设计技术交底、竣工验收服务、以及提供规划报建及其他相关资料。

2.2.2.2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负责本项目实施范围内的以下施工工作:九楼实验室装饰装修工程、九楼实验室家具工程、九楼实验室废气处理系统工程、九楼实验室给排水系统工程(包含实验室废水处理系统工程)、九楼实验室暖通空调系统工程、九楼无菌室工程、九楼实验室电气系统工程(含弱电工程)、九楼实验室环境设施监控系统工程、九楼实验室运维管理系统工程、九楼消防工程等;十楼办公室装饰装修工程、十楼办公家具工程、十楼办公室给排水系统工程、十楼办公室暖通空调系统工程、十楼办公室电气系统工程(含智能化弱电工程)、十楼办公室消防工程、十楼厨房设备安装工程;负一层车库设置应急设备仓库装饰装修工程及其电气系统工程、暖通空调系统工程等。完成以上工作内容的报建、验收,接通、开通,直至投入使用为止。具体施工内容以通过施工审查且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为准。

②负责预算、结算的编制工作,配合发包人对预算和结算的审核及审计工作。

③对需要专业分包的专项设计和工程,承包人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配合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同时,承包人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发包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作为联合体主办方负责项目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工作。

④负责配合发包人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报监、报建、报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监手续、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排水接驳、水质检测、排水许可证、水电气等专业报建报装、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环保验收、消防验收、节能验收、质量验收、规划验收、制作安装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牌、负责联合验收、档案验收等工作,并支付办理上述工作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承包人积极利用自身技术力量,负责组织实施开工前施工场地的地形复测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⑤负责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本项目工程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方案(设计)报批、施工、维护等。

⑥协助做好政府、公司、第三方单位迎检、开工仪式等筹备工作。

⑦组织本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及备案和整体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具体施工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⑧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周边居民,包括且不限于:街道居委、公安派出所、交通部门、质安监、建管、城管等。

2.2.2.3发包人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对项目实施内容有最终决定权,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非主体部分的承包内容,进而调整相应费用且不予以额外补偿,承包人同意对此不提出任何异议。

2.3前期服务机构说明

2.3.1前期服务机构:

可研编制单位: /

前期设计单位: /

勘察单位: /

注: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如果前期服务机构参加本次投标,应将本公告发布前最终完成的工作成果(含电子文件)提供给所有投标人参考,否则参与本项目的前期服务机构中标无效。

2.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2.5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最高投标总限价为人民币8971204.46元,其中:工程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340700.00元;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为8123325.92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或设计费投标报价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超过上述相应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均为无效标。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下列3.1.1款、3.1.2款资质

3.1.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乙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或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或已备案的香港企业。

注:①国内申请人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②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工程设计资质的要求。

③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

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确定。香港企业经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作设计方参与投标。

④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招标公告第3.1.1条要求)的国内投标人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招标公告第3.1.1条要求)的国内投标人进行合作设计。

⑤如中标人不具备相关专业的设计资质,应当自行完成本资质专业的设计业务,并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将其他部分专业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方。

3.1.2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②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可以把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单位实施,但不得再次分包。

3.2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施工任务方提供)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在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施工任务方提供)单位注册;并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投标人在投标登记时由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投标人该项目负责人进行锁定。

注:①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广东、北京、福建、四川等地二级建造师已实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下载、签字等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相关文件。根据规定二级建造师纸质证书未作废的,资格审查时不得以投标人未提供电子证书为由,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过。

若投标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②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469号),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3.3设计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设计任务方提供)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且在投标人(或联合体承担设计任务方)单位注册;或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一级注册建筑师的香港专业人士。

注: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3.4技术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施工任务方提供)须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工程师技术职称,且技术负责人在本项目不得兼任其他岗位。

3.5专职安全员(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施工任务方提供)须具备: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施工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之间均不得兼任。

3.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最多不超过2家,应以承接施工任务的一方为主办方,并签定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详见招标公告附件二),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明确联合体主办方以及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其中工程设计资质以承担设计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准;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为准。

3.7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单位)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国家法律经营。联合体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为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设计事务所的,需持有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③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主办方)已按规定格式签名盖章的《投标人声明》(格式见招标公告附件一);

④资格审查前,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单位)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且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设计负责人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联合体投标的,信用档案信息和人员在册情况为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中分工对应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信息);

企业信用档案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设计企业信息录入指引》https://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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