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要求及标准: 1、一般要求: 1.1 工程施工前要针对该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保有序施工,按期交付工程内容。 1.2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2.1 施工准备工作; 1.2.2 施工管理组织机构; 1.2.3 施工部署; 1.2.4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与管理; 1.2.5 施工进度计划; 1.2.6 安全文明生产保证措施; 1.4 本工程为包工包料工程。 1.5 成交供应商应提供主要设备功能指标或技术性能、产品质量等保证内容,供应商必须保证其所提供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合格。 1.6 成交供应商所选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满足节能产品认证的相关国家标准,达到节能环保相关要求。工程所需材料均须经采购人认可后方可集中采购,所采购的材料要达到国内外优质材料的质量、安全标准,并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和采购人代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采购人对入场材料,根据需要进行抽样检查。凡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一律退回,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7 本项目所有材料样板,必须经过采购人书面确认方可订购和进场;对于不合格产品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退场,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1.8 材料的封样与报验: 主要材料实行开工前的材料定样制度和开工后的材料进场报验制度,材料及设备进场一周前向采购人及监理单位申报材料、设备的数量、系列或型号及使用位置等。 1.9 所选择的施工材料应易于采购,缩短施工周期,选材的性能资料应详实,认证齐全。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必须经过采购人认可后方可用于工程中,未经申报许可擅自进场材料并且进行安装的无条件拆除更换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负。 1.10 工程质量满足国家行业等规范要求。 1.11 工程完成后成交供应商负责清扫卫生,并达到采购人直接使用的标准。 1.12本项目所采用的材料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因材料不合格等原因引起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3 文件中图纸、清单、技术要求三者中三者中技术标准若有冲突的地方按三者中最高标准执行,最终解释权由采购人所有,以采购人澄清为准。 2、建筑与装饰工程: 2.1拆除工程 2.1.1拆除工程在开工前,要针对该拆除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1.2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施工技术员与监理员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负责人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规程向参加拆除的工作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和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 2.1.3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设备管道等干线及通往该建筑的支线切断或迁移。 2.1.4工人从事拆除工作时,应该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者其他稳固的结构上操作。 2.1.5拆除区周围应设立围栏,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或逗留。 2.1.6拆除时,应自上而下有序进行,当拆除某一部分时应防止其他部分的倒塌。 2.1.7拆除过程中,现场临时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电线,应另外设置临时配电线路。 2、2地胶地面 2.2.1技术参数:采用厚度≥2.0mm同质透心材质PVC卷材,地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宜清洗、不积存静电; 2.2.2 带聚氨酯耐污涂层的同质透心碎花纹无方向 pvc 卷材,厚度 2.0mm,宽度大于等于 2m。 2.2.3 环保:TVOC 释放量≤5 微克;不含甲醛、不含苯、不含 18 项有害重金属。 2.3装饰用石材 2.3.1本工程装饰所用石材,是指墙面、窗台板等部位的石材,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其规格尺寸必须满足施工图纸中的有关要求,具体标准如下: (1) 干燥压缩强度≥100mPa; (2) 弯曲强度≥8.0mPa; (3) 镜面光泽度≥80; (4) 允许偏差(mm)平面度≤0.65; (5) 长度、宽度 +0 -1; (6) 厚度±2放射性(A 类)外照射指数≤1.3, 内射指数≤1.0; (7) 体积密度G/CM3 ≥2.56; (8) 吸水率 ≤0.6; 2.3.2石材品种:由成交供应商提供样品,经采购人确认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2.3.3板材正面的外观质量缺陷不能出现缺棱、缺角、裂纹、色斑、砂眼、异色斑点、污点及凹陷现象存在,镜面板材的镜向光泽度应不低于80 光泽单位。 2.3.4石材干挂墙面构造钢立柱及角钢表面热浸镀锌处理,钩板采用SUS304 石材挂件(不锈钢钩板)。 2.3.5石材施工前应进行选材,颜色、花纹应一致;石材应确保平整度,接缝高低差应控制在0.5 ㎜以内,严禁在施工现场对石材表面进行打磨,造成石材表面出现磨痕。施工时,预拼编号:品种、规格、颜色与纹理一致的块料,按设计尺寸在地上试拼,预拼好的石材应编号,编号一般由下往上编排,对于有缺陷的石材必须剔除。十字角处应对称平整;石材切割边必须平直。石板安装顺序是一般由下往上进行,每层板块由中间或一端开始,柱面则先从正面开始顺时针进行。 2.3.6材料包装及运输:成交供应商负责材料的运输,并保证到现场的包装完好,包装材料应不会对石材在各种条件下产生污染。石材进场前应作好石材六面防护,防护液的涂刷不应影响正常的施工要求。边角需加工的石材必需用荒料石材加工成,不充许粘贴。 2.3.7材料进场验收:进场石材应满足技术标准所要求的各项指标。石材厚度满足最低限要求的数量不能超过石材总量的1/5。进场石材表面光洁明亮、无明显缺陷,板块边角方正,无扭曲缺角掉边。进场石材表面应颜色、花纹一致,无明显色差、无裂纹。所有石材应进行六面防护处理,石材铺设完成后应避免返碱现象的发生。 2.4吊顶工程 2.4.1主要吊顶材料规格:纸面石膏板、矿棉板。 2.4.2吊杆及龙骨的安装间距、配件的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钢筋吊杆应进行防腐处理。 2.4.3吊顶工程应与建筑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等工种紧密配合,做好室内管道施工。饰面板安装前应完成吊顶内所有管线、设备的安装及隐蔽工程验收。 2.4.4 室内大厅部分采用60 系列上人龙骨,其他部分采用50 系列不上人龙骨。 2.4.5主龙骨壁厚要求为1.2mm,次龙骨壁厚要求为0.6mm。 2.4.6所有吊筋采用Φ8 镀锌钢筋。 2.4.7主龙骨间距不超过1200mm,吊点间距不超过1200mm,次龙骨间距不超过400mm,横撑龙骨不超过600mm。 2.4.8当吊顶跨度大于10m 时,跨中部位龙骨应适当起拱,且不应小于跨度的1/200。 2.4.9自攻螺丝应陷入石膏板表面0.5mm - 1mm 深度,且不应切断护面纸,螺丝距板边应大于10mm,相邻两颗螺丝间距200mm。 2.4.10重型灯具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2.4.11吊顶工程应对板材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2.4.12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2.4.13吊顶工程的木吊杆、木龙骨和木饰面板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2.4.14饰面板安装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验收。 2.4.15吊顶内穿墙管洞必须按要求封堵密实。 2.4.16吊顶内吊杆、吊件等应竖向垂直、水平方向行列顺直;吊顶板与灯具周遍接合采用打胶处理且需处理平整严密、美观;弧形角线应圆滑平顺。 2.5玻璃制品 2.5.1玻璃技术指标:本工程部分采用玻璃均为钢化玻璃;必须取得中国国家强制认证(CCC 认证)。 2.5.2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及技术要求,在外观上不允许存在裂痕、缺角、磨伤等缺陷; 2.5.3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及技术要求,在外观上不允许存在夹胶层气泡、裂痕、缺角、夹钳印、叠层、磨伤、脱胶等缺陷; 2.5.4钢化玻璃平整度要求:弓形度≤0.2%,波形度≤0.1%,质量须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2.6涂料工程 2.6.1室内墙面涂料的施工要点需满足国标图集要求; 2.6.2涂料有害物质限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6.3涂料施工工序及施工质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2.7成品木挂板 木饰面形状和位置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目名称 | 公称范围 (mm) | 允许 偏差 (mm) | 检验方法 | 翘曲度 | 对角线长度<700 | ≤1.0 | 应采用误差不大于0.1mm的翘曲度测定器具。测定时,将器具放置在试件的对角线上,测量试件中点与基准直线的距离,以其中一个最大值为翘曲度平定值。 | ≥700对角线长度<1400 | ≤2.0 | 对角线长度≥1400 | ≤3.0 | 平整度 | 表面任意点 | ≤0.2 | 1m靠尺和塞尺 | 位差度 | 相邻面板间前后、左右、上下错位量 | ≤1.0 | 1m靠尺和塞尺 | 邻边垂直度 | 对角线长度<1000 | ≤2.0 | 1m靠尺和塞尺 | 对角线长度≥1000 | ≤3.0 | 2m靠尺和塞尺 | 高度、宽度 | 加工完成后零部件边长 | ±1.0 | 3m卷尺 | 厚 度 | 加工完成零后部件厚度 | ±0.5 | 游标卡尺 | 角 度 | 零件加工角度、面板组合角度 | ±1° | 角规 | 装饰单板(木皮)贴面外观要求限值 缺陷名称 | 缺 陷 范 围 | 允许限值 | 麻 点 | 直径 1㎜以下(距离300㎜) | 4个/㎡ | 麻 面 | 均匀颗粒,手感不刮手 | 不限 | 划 伤 | 宽度≤ 0.5㎜,深度不划破饰面,长<100㎜ (经处理后外观无明显痕迹) | 1条/㎡ | 压 痕 | 凹陷深度≤1.0㎜、宽≤2㎜,不集中,单板未断裂 | 3个/㎡ | 浮 贴 | 粘贴不牢 | 不允许 | 褶 皱 | 饰面重叠 | 不允许 | 缺 皮 | 面积不超过 5 mm2 | 1个/㎡ | 缺陷名称 | 缺 陷 范 围 | 允许限值 | 翘 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