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9年9月1日(含,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地下二层及以上且含混凝土装配式的公共建筑(住宅、公寓、宿舍、商住楼、厂房、仓库、单独地下室除外)的工程总承包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缺一不可,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时间、层数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内容为准,否则视为未提供。混凝土装配式不能在以上材料中体现的,需提供甲方开具的证明。证明材料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的资料为准。) (B)工程总承包分包的设计业绩要求:/ (C)工程总承包分包的施工业绩要求:/ (D)工程施工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9年9月1日(含,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地下二层及以上且含混凝土装配式的公共建筑(住宅、公寓、宿舍、商住楼、厂房、仓库、单独地下室除外)的工程施工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缺一不可,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时间、层数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内容为准,否则视为未提供。混凝土装配式不能在以上材料中体现的,需提供甲方开具的证明。证明材料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的资料为准。) (E)工程设计业绩要求:投标人2019年9月1日(含,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地下二层及以上且含混凝土装配式的公共建筑(住宅、公寓、宿舍、商住楼、厂房、仓库、单独地下室除外)的设计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缺一不可,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时间、层数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内容为准,否则视为未提供。混凝土装配式不能在以上材料中体现的,需提供甲方开具的证明。证明材料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的资料为准。) 业绩认定标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均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必须是投标人承接的,企业业绩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不可兼得。 2、本次招标是否接受黄牌警示单位投标:不接受 3、财务要求:施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65%,提供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资产负债率=年度总负债/年度总资产)。 4、近两年以内,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5、近一年以内,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6、投标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要求2022年03月至2022年08月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投标申请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持有效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如果是联合体,则须提供牵头人和成员的所有成员有效营业执照;证明材料均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的原件扫描件为准。) (2)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符合并提供承诺书,承诺书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编入电子投标文件中) ①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限于):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拟派的施工负责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符合并提供承诺书,承诺书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编入电子投标文件中) ①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限于):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②施工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施工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施工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施工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③施工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为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的缴费证明材料(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具有可验证的二维码或验证码]),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处理。证明材料均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原件扫描件为准。 (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并提供承诺书;承诺书原件的扫描件编入电子投标文件中) ①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②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④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⑤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⑥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⑦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⑧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⑨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限未满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符合并提供承诺书,承诺书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编入电子投标文件中) (7)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关于联合体的要求:(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协议书原件的扫描件编入电子投标文件中) ①本招标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不超过2家的联合体投标人参与投标,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工程总承包经理必须是联合体牵头方的正式员工。 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④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本项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是施工单位。 (8)本次招标不接受红、黄牌警示并在警示期内的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投标,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红、黄牌截止时间为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受到红、黄牌警示并在警示期内的。 (9)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1〕5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10)根据《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的核查结果为不达标,仍在公示期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11)依据《关于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20〕388号)文件,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的核查结果为不达标,仍在整改期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核查结果以南京市建委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1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 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签名图像应当与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或不得分等相应后果。二级注册建造师按现有规定,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电子证书的扫描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