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程资格审查可选条件为: 1、企业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企业自 2019 年 6 月1日(含) 以来 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 35000 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公寓、厂房、仓库除外) 的工程总承包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 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 、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 可; 时间、面积均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提供的业绩证 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 否则视为未提供。)
(B)工程总承包分包的设计业绩要求:/
(C)工程总承包分包的施工业绩要求:/
(D)工程施工业绩要求:企业自 2019 年6月1日(含) 以来承 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35000 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公寓、厂房、仓库除外) 的施工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 接发包证明材料) 、合同、竣工验收证明, 三者缺一不可; 时间、面积均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 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
(E)工程设计业绩要求:企业自 2019 年6月1日(含) 以来承 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 35000 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公寓、厂房、仓库除外) 的设计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 接发包证明材料) 、合同两者缺一不可; 时间、面积均以合同为准, 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 否则视为未提供。)
业绩认定标准:提供以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以e 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企业业绩与工程总承包项且经理业绩不可以兼得。
2、本次招标是否接受黄牌警示单位投标:不接受
3、财务要求:施工企业2020年、2021年任意一年资产负债率≤70%。(提供2020年、2021年任意一年的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
4、投标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要求: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A)投标申请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持有效营业执照(须提供营业执照,如果是联合体,则须提供牵头人和成员的所有成员有效营业执照。相关证明材料以e 路阳光交易平台中的扫描件为准)。
(B)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加盖投标人公章扫描编辑至投标文件中):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C)拟派的施工负责人必须同时满足的其他条件(符合并提 供承诺书,加盖投标人公章扫描编辑至投标文件中):
(1)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 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施工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施工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施工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 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施工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施工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D)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加盖投标人公章扫描编辑至投标文件中):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 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E)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如下(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原件,联合体协议书原件扫描编入至投标文件):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 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 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6)组成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两家;
(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为联合体单位任意一方在职人员,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但不可以兼任设计负责人。
(F)提供拟派工程设计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的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22年1月-2022年6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公章或在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或具有可验证的二维码(或验证码)】。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社保缴费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G)本次招标不接受红、黄牌警示单位投标(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期时间前没有受到红牌、黄牌警示并在警示期内,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H)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的核查结果为不达标,仍在公示期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I)依据《关于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20】388号)文件,资格审查时,若投标 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的核查结果为不达标,仍在整改期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核查结果以南京市建委网站公示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