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区文化创意产业中心一期改造工程施工 / 标段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锦江区文化创意产业中心一期改造工程施工 / 标段已由锦江区行政审批局以川投资备【2505-510104-04-05-600288】FGQB-014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成都市兴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家投资-非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成都市兴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锦江区行政审批局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川投资备【2505-510104-04-05-600288】FGQB-0147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锦江区文化创意产业中心一期改造工程。
2.2建设地点:锦江区栀子街80号。
2.3建设规模及内容:1栋第4-6层,建筑面积 5564.90㎡,第3层2-5号商铺,建筑面积314.62㎡;4栋第4层,建筑面积664.39㎡。改造内容包含:室内建筑布局、给排水、电气(强弱电)、暖通(通风、防排烟、空调)等设计图纸包含的所有内容。
2.4计划工期:121日历天。
2.5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须合格)、移交、质量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
2.6标段划分:1个标段。
2.7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国家最新的相关施工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四川省、成都市相关的施工和质量验收要求,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
3.1.1须具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的单位;
3.1.2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3.1.3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已公开的入川信息网页截图(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具有)。
3.1.4所有投标人(无资质企业除外)应具有针对本标段的《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网络登记表》、《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网络登记表》。
3.1.5 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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